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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红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万强、霍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涛,张万强,霍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红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万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霍惠芳,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万强、霍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强、霍惠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惠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97.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