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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章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章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6661号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戴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笑艳,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亨,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章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章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2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XX路的XX住宅小区业主,其房屋为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XXX,建筑面积106.34平方米。2011年10月26日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逾期未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2013年时原告因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同年10月31日原告终止在园区的服务。被告未交纳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委托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向园区业主发出催收函,被告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协商后自愿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拖欠不交行为显属不当,原告要求其给付拖欠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章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晟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020.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