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兆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251号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兆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2民初1024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兆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兆义,但被执行人李兆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兆义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