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术伟与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伟,杨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168号原告:赵术伟。被告:杨海涛。原告赵术伟与被告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术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术伟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