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术伟与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术伟,杨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168号原告:赵术伟。被告:杨海涛。原告赵术伟与被告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术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术伟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