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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杨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杨勰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6452号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海洋广场1幢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29137304。法定代表人:徐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中,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1幢301-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勰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勰安。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杨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妮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泖、张文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杨勰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5月4日至8日,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在巴西塑料展展会的展览摊位,其中有展位费80000元尚未支付。2015年8月13日,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80000元,被告杨勰安为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31日后,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微信等方式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尾款。但截止今日,两被告仍未支付欠款80000元。按还款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至起诉之日为2078.33元);被告杨勰安对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杨勰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记载: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因2015年5月4-8日巴西塑料展展会合作的原因,拖欠台州市贸促会(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展位费尾款人民币80000元整,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公司运作情况良好提前还款,但不得迟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期间,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或法人提起诉讼。如超出上述约定期限,则有权提起诉讼。被告杨勰安作为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自此,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就拖欠的展位费向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出具还款协议后,应按约及时付清欠款。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理。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以拖欠款项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损失合理。另,还款协议中虽打印有“担保人:杨勰安”字样,但被告杨勰安在作为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确认,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不足以认定被告杨勰安对还款协议进行担保,故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勰安对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80000元,并赔偿该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原告台州市现代国际商务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世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