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叶林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35号罪犯叶林,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4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叶林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8月01日作出(2002)皖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03月01日作出(2005)皖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7年07月05日作出(2007)宿中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2月07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03月14日作出(2013)宿中刑执字第00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因违纪被扣2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伶俐审判员 王九霄���理审判员温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严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