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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开恩、朱纪秀、王荣军、王俊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恩,朱纪秀,王荣军,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1民初318号原告:陈开恩,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纪秀,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荣军,男,201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男,201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龙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开恩、朱纪秀、王荣军、王俊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申请缓交获批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开恩、朱纪秀、王荣军、王俊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