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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晓芳、李创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芳,李创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陆晓芳,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经常居住地扶绥县。被执行人李创茂,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地址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申请执行人陆晓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分期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现案件的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陆文辉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