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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美金与邱剑钊、魏艳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金,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59-2号原告赵美金,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鸿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剑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艳青,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中路267号。法定代表人邱剑钊,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律师。原告赵美金与被告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赵美金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2014)延民保字第4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在价值人民币42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政文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豫轩里(江南第一城B组团)6号15层1502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2-2)。三、查封担保人邹晓川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付后路6-9号902室房屋(产权证号xxx**)。四、查封担保人潘则清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7幢707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7**)。”现因被告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查封期限已届满,原告赵美金申请继续查封被告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本院认为,原告赵美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420万元范围内继续查封被告邱剑钊、魏艳青、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下列财产:一、被告邱剑钊名下下列财产:1、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市民广场0××号房产(产权证号:20××44)、0××号房产(产权证号:xxx**);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53号406室房产(产权证号:20××66);3、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77号1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20××67);4、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园村福州奥林匹克公园一期B2地块1号楼2202室房产(合同号:201134600041)中属于被告邱剑钊的份额。二、被告魏艳青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91号(怡景嘉园A区商住楼)A4幢1104室(复式)房产(产权证号:20××09)。三、被告南平市金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环城中路267号房产(产权证号:xxxx0、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凯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人民陪审员  魏 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