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黎苤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苤,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黎苤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黎苤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搭乘其妻罗某某和邻居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六人由巧家县XX镇XX村往XY村XXY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XY村XXY社黎苤家住房外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到公路边的水泥砖上,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黎苤、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苤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所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苤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黎苤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中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黎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黎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章审 判 员  易文鹏人民陪审员  王富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祖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