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正海与何荣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海,何荣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海,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荣虎,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正海与何荣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荣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荣虎另主动履行了14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荣虎的银行存款3030元。被执行人何荣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正海297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何荣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