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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灵特与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特,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0531号原告:周灵特。被告:李琪。原告周灵特与被告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1日,被告李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周灵特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当日,原告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被告账户转账9500元、500元,合计1万元。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7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承诺于2016年7月1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周灵特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