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6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6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4号楼第16层第41607-416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727393。法定代表人: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宽,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三路13号自编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9834058N。法定代表人:蔡满丹,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彩莲,该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佛智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英信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佛智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英信公司支付广告费1849760元;二、广佛智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英信公司支付以184976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英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4.35元,由英信公司负担2564.93元,广佛智城公司负担10139.42元。上诉人广佛智城公司上诉提出:一、案涉广告发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严格履行。根据双方的约定,广佛智城公司应以案涉物业的使用权折价向英信公司支付广告费,而英信公司因自身经营困难,为了收取现金,恶意拒签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审认定广佛智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属认定错误。广佛智城公司在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前,依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将案涉物业出租给第三方,并不会影响其对案涉物业的处分权,且英信公司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另,案涉物业已通过验收且未销售给第三人,具备转移使用权的条件,只要英信公司同意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可取得案涉物业的使用权。因此,广佛智城公司并不存在无法交付案涉物业使用权的违约行为。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英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信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英信公司答辩称:一、广佛智城公司并非案涉物业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案涉物业。双方以转移案涉物业所有权的方式支付广告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广佛智城公司对案涉物业只享有承租权,其转租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另,在广佛智城公司提供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租赁期限为四十年,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由此,双方对广告费支付形式的此项约定无效。二、广佛智城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其一再强调用销售物业后所得现金来支付广告费,并承诺在补充协议期间内一定能将案涉物业售出,使得英信公司误信其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佛智城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案涉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三、即使案涉协议有效,广佛智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英信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广佛智城公司私自将案涉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继续向英信公司履行转移使用权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广佛智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须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案涉《广佛智城电视广告发布协议书》、《广佛智城数字电视广告发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英信公司已依约发布广告,广佛智城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在系争补充协议中约定以销售案涉物业所得价款或以案涉物业的使用权价值冲抵广告费。现因案涉物业未在约定期限内出售,广佛智城公司主张以转移使用权的方式支付广告费,并要求英信公司与其签订物业转让协议。但经查明,广佛智城公司在广告合同期限内已将案涉物业出租给第三方。在广佛智城公司与第三方的租赁关系未解除的情形下,英信公司无法正常、合理地行使其对案涉物业的使用权。广佛智城公司将案涉物业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其无法依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广佛智城公司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审判令广佛智城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广佛智城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8.71元,由上诉人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续媚第7页共8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