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玉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林,男,1981年10月8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21时04分,被告人罗玉林酒后驾驶贵E×××××小型轿车行驶至民航大道蓝天花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玉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罗玉林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3.49毫克/100毫升;坦白。认定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罗玉林照片,人员核查情况表,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转递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证人赵某,4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法毒鉴字第050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被告人罗玉林供述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玉林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玉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检验,罗玉林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罗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罗玉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