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张维维、王宝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张维维,王宝超,鹿守龙,王保磊,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566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维维。被执行人王宝超。被执行人鹿守龙。被执行人王保磊。被执行人王明明。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张维维、王宝超、鹿守龙、王保磊、王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