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薛培吉申请执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培吉,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91-3号申请执行人薛培吉,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英杰,男。被执行人荆英强,男。被执行人荆广仓,男。被执行人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恒,男。关于薛培吉申请执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彦宏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张 丕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