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黄卫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6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卫军,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公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卫军与被害人孙某系工友关系。2015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黄卫军怀疑其妻子马相兰与孙某的父亲孙逢田有暧昧关系,并在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创新学院工地宿舍内与同事说起此事,正好被住隔壁宿舍的孙逢田听到,便到黄的宿舍门口和黄理论。孙某得知后也过来和黄理论,双方发生争执,黄在其宿舍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孙某的左大腿捅伤。后孙逢田报警,黄卫军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黄卫军的家属赔偿给孙某95000元,孙某对黄卫军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卫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卫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卫军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卫军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卫军在案发后能够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还考虑到被告人黄卫军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卫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政陈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