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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昝明生与冯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明生,冯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昝明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冯水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昝明生与冯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