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被执行人于国强。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玉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