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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政与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初6770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李政之弟。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新悦城购物中心地上二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云、朱雯,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政与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政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物款5.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冰激淋1盒,价款5.5元。原告经上网查询了解到,被告销售的冰激淋食品添加剂项中的“焦糖色素”不是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第4.1.3.1.4。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被告应赔偿原告购物款并支付原告1000元赔偿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没有依据,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应丧失胜诉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个冰淇淋(条形码695013750011),价格5.5元。在该产品的配料中显示:饮用水、白砂糖、麦芽糖浆、麦芽糊精、全脂奶粉、植物油、起酥油、糯米粉、豆粉、可可粉、蛋黄粉、食品添加剂(单硬脂酸甘油酯、瓜尔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纳、卡拉胶、甜蜜素、焦糖色素、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胭脂红、诱惑红、苋菜红)、食用香精香料、食盐。该冰淇淋,原告已经食用。另查明,2015年7月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郑工商二七处字[2015]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照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焦糖色素”不是国家标准的通用名称。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发票、食品包装袋、处罚决定书等有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被告销售的冰淇淋配料表中显示有“焦糖色素”,“焦糖色素”不是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被告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涉案食品原告已食用,货品无法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李政提起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诉讼时效规定,原告李政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政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