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江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成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788号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西路雅美阁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钟国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亚南,该公司职员。被告:江成红。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江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