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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宇,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萧伟,张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277号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32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2144624P。负责人:许恩慧,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萧伟,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宇,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萧伟、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