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秀翠与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翠,陈建亮,潘和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646号原告:徐秀翠,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亮,农民。被告:潘和仙,农民,原告徐秀翠与被告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徐秀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秀翠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