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秀翠与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翠,陈建亮,潘和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646号原告:徐秀翠,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仙,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亮,农民。被告:潘和仙,农民,原告徐秀翠与被告陈建亮、潘和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徐秀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徐秀翠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人民陪审员 陈亮明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