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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晟来诉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4民初2552号原告周晟来,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周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周晟来诉被告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学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周学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亦不能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晟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