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爱茹与袁铁牛、刘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茹,袁铁牛,刘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557号原告刘爱茹。被告袁铁牛。被告刘建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茹诉被告袁铁牛、刘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茹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铁牛、刘建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田立恒自愿以其名下的XX牌轿车为原告刘爱茹提供担保;杨建自愿以其名下的XXXX牌轿车为原告刘爱茹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铁牛、刘建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田立恒名下的XX牌轿车的车辆手续。三、查封杨建名下的XXXX牌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