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43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白龙港。法定代表人:刘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法定代表人:缪春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地产及主要设备均抵押给银行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三台行车作价374240元抵偿相应债务,余款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该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交付了三台行车。由于余款付款期限较长,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