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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光辉与范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辉,范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665号原告:蒋光辉,男,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范磊,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院北80米。原告蒋光辉与被告范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光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