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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武、陈志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武,陈志梅,闫德宝,王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武。被执行人陈志梅。被执行人闫德宝。被执行人王夕义。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武、闫德宝、陈志梅、王夕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