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银川美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银川美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李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银川美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计永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新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计永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全,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利息186020.7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69102.00元、公告费6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8679.00元,共计8324401.7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美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全的银行存款共计8324401.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执行人宁夏新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36号商品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021**,面积为1192.47平方米)及该处6-4-164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银国用(2015)第032**号,面积251.90平方米】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