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南林杰、杨丁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林杰,杨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南林杰,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丁荣,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瑞安市荣豪鞋厂负责人、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南林杰与被执行人杨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林杰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杨丁荣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丁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杨丁荣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杨丁荣投资经营的瑞安市荣豪鞋厂名下有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成功拍卖,因瑞安市荣豪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故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扣除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南林杰分配所得4958元;3、被执行人杨丁荣名下登记有塘下镇陈宅旺村发展路28号房产,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裁定查封。上述房产在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设定有70万元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该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已向瓯海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2日向瓯海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丁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民事判决书、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丁荣的房产在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设定有抵押,该案在瓯海法院执行,本院现已向瓯海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案申请人的剩余债权可参与分配。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