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云霞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霞,女,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某1,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汪丽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霞及辩护人孙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云霞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公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赵云霞认为补偿不合理,就到各级部门上访。2013年9月,2014年3月、8月、10月、12月,2015年5月先后多次到北京非访区上访并受到北京警方的训诫或行政拘留。我县住建局和社区包保人员前去劝返,迫于压力在北京与赵签订息访协议,给赵云霞增加安置费6000元,赵云霞补偿增加的房屋面积11平方米,给付开放商房价从每平方米3300降到2800元,赵云霞同意息访。2015年8月,赵云霞再次到北京非访,包保人员作劝返工作并给其1500元费用将赵云霞劝返。2016年2月26日,赵云霞继续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拘留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赵云霞的供述。二、证人周某、关某、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的证言。三、信访情况汇报。四、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五、督查案件基本情况表。六、举报信。七、邻居证明材料。八、裁决申请书。九、拆迁应辩通知书。十、听证通知书。十一、答复意见书。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借据。十四、情况说明、证实材料。十五、行政裁定书。十六、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十七、抓获经过。十八、户口抄件。并认为,被告人赵云霞在与拆迁单位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同意息访等情况下,以拆迁单位补偿不到位为借口,多次到北京非访区上访或以上访相要挟,逼迫政府及相关部门满足其屋里要求,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称:我没有犯罪,说我是棚户区,合同说是运动场,他们是商业开发,套取国家财产。我在外住20个月,国家规定一平方米是8元,给我6000元是过渡费。我家的毛坯房、土地补偿费都没给我。围墙、大门、无照房都没给我钱。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主观不具有故意,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故意,上访是为了解决拆迁问题。2、不具备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件。赵云霞的行为没有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被告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证据。被告人上访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应按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云霞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公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赵云霞认为补偿不合理,就到各级部门上访。2013年9月,2014年3月、8月、10月、12月,2015年5月先后多次到北京非访区上访并受到北京警方的训诫或行政拘留。在与赵云霞签订补偿协议,其同意息访情况下,赵云霞再次到北京非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拘留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云霞(2016年3月1日)的供述:我到北京市非访过,因为我家被拆迁,给我补偿款少的事。在北京市燕莎桥附近的国外人权委员会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拘留过一次,是2015年5、6月份的事。2015年5、6月份我还去过XXX主席家玉泉山附近非访过,但没有见到主席。2015大约是“9·3”阅兵之后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北京上访,伊通县住建局李某1局长找我,跟我谈谈,当时他让我去北京的一个宾馆,宾馆的名字我记不清了,见面时李某1局长说把我被拆迁的事好好缕缕,之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在北京回到伊通县了,过了一个月李某1就给了我3000块钱,说是生活困难补助。我没有威胁工作人员答应过我任何事,也没给过我钱;8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和我丈夫在北京上方,当时驻京办的陈某某给了我1500元钱。我到北京市非访是因为正经上访没人管,非访才能有人管,因为只有非访才能扣当地政府的分,主要还是我拆迁补偿不到位的事。2、证人周某证言:我是住建局房屋拆迁公司副经理,我认识赵云霞。我是二零一二年七月份左右调到运动场置换项目(棚户区改造)中进行拆迁工作,当时赵云霞是被拆迁户,她有一个有照房屋,面积84平方米,房主当时的名字是赵云霞,另外还有一个无照房25.8平方米,按照棚户区政策,按有照房面积回迁遵循“拆一还一”的标准,无照房根据建筑年限,以人民币600—1000元的价格/平方米,进行补偿,这是当时的价格,当我和赵云霞谈拆迁情况时,赵云霞要求现金补偿,我记得她当时要人民币六十万元,我和她说,你的条件要求太高,其实她开始要回迁时就要求75平方米的回迁楼要两套,而且还得要人民币二十万的补偿,而且,城建局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拆”,法院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份向赵云霞下了行政裁定书,限赵云霞接到裁定书后自动搬迁,经过我们多方面努力,赵云霞终于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签订了回迁协议,因为赵云霞是最后签订协议的,而回迁楼好的楼层已经没有了,我们曾经想给她两套80平方米的回迁楼,当时是六楼,一共160平方米,赵云霞嫌楼房太高,不同意,于是我们协调了大洋公司(运动场置换项目实施单位)在商品楼中给她挑出了两套二楼的房屋,总面积135平方米(85平方米+50平方米)她当时也挺满意,因为二楼和六楼每平方米差价也奖金三四百元钱,于是赵云霞在协议上签了字,房屋随即被拆除。在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赵云霞曾经提过一次土地补偿问题,我说你只要拿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们就会按规定给你补偿,在当时,赵云霞没有拿出土地使用证,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在赵云霞签订完协议没几天,她的丈夫罗某某突然又去找我们,说补偿损失没给,要求再增加一些附属物的补偿钱。其实,在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我们和赵云霞已经说好了,给她两栋回迁楼和安置费,已经包含了所有的损失,而且,根据她房屋的面积已经超出她实际应该给予补偿的回迁了,赵云霞认为补偿少,又因为土地的事,赵云霞开始上访。开始是县建设局,县信访局,后期反站到进京上访,每次上访时,赵云霞都是选择“两会”期间及其他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我就曾经去北京接过她两次,一次是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左右,北京召开世界性质的APEC会议,赵云霞去北京上访,驻京人员通知县里,城建局派我去把赵云霞接回来,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北京召开“两会”前夕,赵云霞又去进京上访,我和当时建设局孙某2局长、办公室主任杨某某,还有福安街道副主任李某2,分别到了北京,专门处理赵云霞的上访问题,当时,上级领导的压力也比较大,内心也比较着急,我和杨某某主任先和赵云霞谈的,赵云霞声称补偿太少,要求增加补偿,而且赵云霞亲口说:“不答应我的条件,我肯定不会去,就在这里上访。”我们开始的时候不知道她去哪里上访,但是后来知道,她经常去北京非访区去上访,而且还曾经被北京警方处理过。如果再处理不好,赵云霞再去非访,我怕领导不满意,于是我们也只能违心的答应她一些条件,然后我和杨某某经过向孙局长汇报,最后孙局长也和赵云霞说了一会,最终答应了赵云霞的要求,和赵云霞签订了息访协议,给赵云霞在原有补偿人民币五千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六千元,回迁楼增加面积差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300元/平方米调整到28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又减了伍佰元,一共是十一平方米,合计五千五百元,就这样,赵云霞通过上访,我们协调大洋公司又给了她一万一千伍佰元。这些后期的补偿及差价款减少不应该给她,当时按协议赵云霞应该办理入住,但她嫌差价钱太高,补偿过低一直没有办理入住,在这次上访回来不长时间,大洋公司满足了她这些条件以后,赵云霞才办理了入住手续。运动场置换项目是政府2010年发的拆迁公告,比照2007年我们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有照房屋面积“拆一还一”的标准、无照房屋根据年限和房屋实际情况以每平方米六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补偿。无照房只有货币补偿,不予回迁面积。关于过渡期安置费是按照原有面积(有照房屋)每平方米每月八元,。再乘以过渡期限进行补偿。赵云霞家最开始的时候,和她谈回迁安置时就非常困难,她一开始要的非常多,而且一直不往下降,住建局也曾经下过裁决,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准备对赵云霞家实施强拆。经过多方努力,历时三年,赵云霞终于签订了回迁协议。我们按照有照房屋1:1.3,无照房1:1的回迁比例和她达成协议的,赵云霞当时要了两套住宅,一共135平方米。赵云霞家当时有照房84平方米,房主是赵云霞的名。有个无照的小房是14平,(空着)还有搭接的一个简易仓房,一共也就20多平。如果按照标准补偿,小房子按照每平方米六百元至一千元标准,简易仓房按照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二佰元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除了有照房,只能给她货币补偿最多人民币两万元。但现在给了她回迁面积了,大约26平,按照当时的价格,已经达到五万多元了。她家84平方米乘以八元,再乘以18个月(2013年六月至2014年12月的过渡期)一共是1.2万多元。我们给了她过渡安置费是五千元。当时和赵云霞就是这么谈的,给她回迁两套总共135平的楼房,再补偿五千元的过渡安置费以后,赵云霞就放弃一切附属物及剩余过渡费的补偿要求,赵云霞当时同意,并在回迁协议上签了字。因为当时按照回迁标准,我们已经多给了她很多面积,其价值已经超出实际应该给她的回迁房屋以及其他一切补偿的总体标准。从2010年政府发拆迁公告开始,被拆迁户共计52户,其中有47户都是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回迁的,因为是公益事业,为了赶进度,只有剩下的这五户是按照有照房1:1.3的标准回迁,其中就有赵云霞,她家是最后一个签的协议,当时,回迁楼的好楼层都没有了,只剩下六层有两套。(每套80平方米左右)当时,经过和开发企业协商,准备把这两套现房(共160平方米左右)直接回迁给她,但赵云霞不同意,她嫌楼层太高,后来没办法,经过和开发企业再次协商,在当时的商品楼里,给赵云霞选出二层的两套住宅,赵云霞最后才达成协议。只有赵云霞一家有过渡安置费,剩下的五户其他四户不涉及到过渡安置费用。因为当时回迁楼已经竣工了,其他被拆迁的四户都是现楼回迁,签完协议,直接就搬进新楼。赵云霞要的是商品楼,当时没有盖完,所以才产生过渡安置费。3、证人关某的证言:我是伊通县住建局房屋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赵云霞去北京上访,我单位领导让我去北京接访,接她回来,就这么认识的。我是2014年秋北京开两会期间去北京接过一次,还有就是2015年9月北京大阅兵前,8月22日我到北京,8月25日接赵云霞从北京回来的。赵云霞因为她的房屋拆迁问题,到北京上访,去的北京非访区上访,为的是引起注意,满足她的要求。赵云霞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等信访问题住建局和信访部门都给答复了,去北京信访不合理。4、证人苏某某证言:我是伊通信访局局长。赵云霞从2013年起反映该住宅房拆迁重新签订协议,拆迁人员有暴力拆迁现象,2015年又提出回迁安置面积不足,土地没有补偿问题,她提出的以上几个问题住建局和县信访局都给予答复,而且都是通过调查证实赵云霞提出的问题不合理,属于无理访,这期间赵云霞多次到北京非访,2013年9月赵云霞去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被北京公安局训诫,2014年、2015年,13此到北京市的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今年8月25日,赵云霞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公安局调查出来,送到久经庄,驻京工作人员联系住建局把赵云霞从北京接回来,当时赵云霞提出要驻京信访等部门把她进京上访的费用1500元拿出来,否则不回来,这样我们同意给她拿1500元钱,又给她买车票,才劝回来,这钱通过驻京陈某某给的。以前她进京上访,都是驻京联系公安、住建局、信访局派人把她接回来,就是每次给她拿上访的车票钱,每次300元左右,记不清给她拿多少回了,但是她进京上访,负责接她的费用就高了,都是各个接访部门负责。赵云霞到北京的联合国开发署门口等非接访区进行上访就是为了引起重视,要挟我县相关部门解决她的无理要求。5、证人陈某某证言:我是伊通县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我认识赵云霞,她常来北京上访。她是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北京上访,在国家开两会期间及其他时间进京上访。她平时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相关部门上访,也去过中南海周边及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非访区上访。她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非访区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一次,有非访训诫书为证,被北京公安机关拘留多次,有拘留决定书为证。去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非访区进行上访主要是为了引起地方政府重视,给政府施压,为她解决她提出来的问题。赵云霞去非访区后有几次是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然后由吉林省驻京信访联络办公室通知所属上访人下去驻京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劝返,到非访区上访后也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拘留过。2015年8月25日赵云霞上北京上访,是她丈夫推轮椅去的北京,北京市清理上访人员过程中,被北京市公安局送到久敬庄,四平市驻京信办通知我去接,我带着住建局人员将赵云霞接出,赵云霞提出来要这次来北京的车票等来京上访费用1500元,不给她她不同意回来,质监局工作人员答应给她,经我手给的赵云霞现金1500元,然后住建局工作人员又给她买一张车票把她领回来了,以前她来我给过她多次,具体多少次我记不住了,每次也都是300元左右。6、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伊通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主任,赵云霞是棚户区改造运动场置换项目的拆迁户。开始的时候我没和她谈,后期好像关于拆迁的事没谈下来,于是四平航与公司在2011年6月7日向我们城建局申请了裁决申请书,核明赵云霞的原油房屋面积84平方米,现在要求回迁两套75平方米的二楼或三楼,而且还要补偿人民币贰拾万元,要求与当时规定差距太大,因此请求我住建局对赵云霞进行行政裁决,我们接受了四平航宇公司的裁决申请,做出裁决后,赵云霞没有履行,于是住建局申请法院准备强制执行,后来经法院组织听证调解后做出行政裁定书,最后,赵云霞同拆迁公司达成协议,于2013年6月份签订了回迁协议书。后来听说赵云霞因为回迁的事,一直在上访,2015年8月25日,赵云霞又去上访时,拆迁公司派人把她接回来,当时驻京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在北京给我打个电话,说赵云霞在北京上访,现在县城建局派人接她,但赵云霞不回来,非要给她拿1500元钱她才回来,城建局的领导让陈某某先给赵云霞拿1500元,然后回来时钱从我们征收办里出,我和陈某某以前就认识,知道他不会骗我,也知道赵云霞上访的事,就答应了。过了大约十天左右,陈某某回到伊通后,给我打电话取钱,我当时不在单位,就告诉单位的出纳员曹某某直接给陈某某拿了1500元钱,现在这笔钱还在单位账面挂着呢。7、证人杨某某证言:我是住建局党委成员,兼办公室主任。赵云霞是在她上访期间认识的。她上访去过北京信访局,还闯过大使馆,被拘留过好几次。我就去北京接过她一次,我、孙某2局长、福安街道的李某2主任,我们四个人一台车去的。我们拆迁公司的周某先去的北京,他先跟赵联系上的,我们去时周某就和赵云霞说我们局长来了,接待她。我们到北京之后的第二天上午,把她约到我们住宿的宾馆谈的。当时赵云霞就说拆迁补偿不合理,跟别人比,给的回迁面积少,还要土地补偿,当时她的态度挺激动的,连喊带叫,说不给补偿、达不到要求就继续在北京上访,不回来。我记得谈了有两三个小时,连说带劝的,安抚她,最后才签署的协议,她表示不再上访。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增加过渡安置费6000元,增加的面积11平米,价格由3300元每平方米降到2800元每平米。没开“两会”之前,赵云霞就跟我们局说要上北京上访,我们劝也劝不住,县里还要求稳控,没办法,拆迁公司就找赵云霞商量,过渡费再给她加4000元,可是她还要土地补偿的钱,就没商量下来,记过她就进京上访了,再后来签的协议中我们又把安置费增加了2000元,共计6000元。对于安置费,赵云霞和开发商说法不同,开发商认为最初的合同已经明确了,就给5000元过渡安置费,开发商也按照交房履约了,而由于赵云霞提高要求,不接收原协议中签订的房子,她自己造成的交房延后,所以这6000元根本就是无理要求。赵云霞房屋增加的11平米面积价格每平米降500元按照原安置协议书约定的,由于建筑原因造成的面积增减,双方按照该商品房价格互找差价,当时开发商对外宣传商品房价格就是3300元,所以也不是完全合理的。赵云霞提出这些条件并不合理,当时不也是为了维稳吗,每天市里一电镀,统计上报多少人上访,要求劝返,如果我们劝不回来,对我们也不好,我记得当时省里有要求,好像是要求“零”非访,否则就要对领导问责。我们也是层层包保,赵云霞就是我们住建局和社区包保的,如果上访人到处非访,我们领导肯定要受到影像,会被通报,我记得好像松原当时就是由于包保不理,好像被全省通报。赵云霞大使馆哪都闯,我们也是迫于这种压力,才答应赵云霞的这些要求。我们回来后也是反复协调开发商,最后才答应赵云霞这些条件的。协议都履行了,可是赵云霞还是找各种理由继续上访。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我是大洋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我具体负责新建体育场拆迁安置工作。2015年3月份。给赵云霞的6000元安置费实质上就是过渡安置费。最开始的协议给她5000元的安置费,就是到回迁楼交付之前的安置费。我们建的回迁楼按期交付了,她上北京上访,说是过渡安置费少,经住建局协调才给的。增加的安置费,别人都没给。这笔钱不应该给,因为我们公司如期交楼,在之前已经给过她安置费了,只是按照协议给她回迁楼,她不满意,不搬家,过后还说我们给的安置费少,住建局又出面了,我们没有办法才给的。给赵云霞增加的11平米面积每平米降低价格500元,这个政策公司也没给过其他人。给她这个价格不合理,当时我们商品楼二楼的价格是每平米3350元,没有卖2800元的。赵云霞总上访,住建局已经和她签署了息访协议,又出面协调的我们,我们也是没有办法。赵云霞找我们提出一些合同外的要求,我们就是当初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执行,没答应她。愿意履行这个协议开始我们根本不同意,住建局反复协调我们,我们实在没有办法,毕竟住建局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协议旅行不下来,赵云霞就不会息访,继续留在北京,给城建部门造成影响,给他们造成压力,以后肯定也会影响我门大洋公司以后的工作。迫于这种压力,我们违心的也得满足赵云霞的无理要求。9、信访情况汇报:赵云霞房屋位于运动场拆迁范围内,有产权证的房屋住宅1栋,面积84平方米,无产权证房屋1栋,面积25.8平方米,围墙33延长米,大门1个,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运动场项目由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公司2012年取得拆迁许可证,经多次协商,于2013年6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有房产证的房屋按1:1.3的比例回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按1:1的比例回迁,总回迁面积135平方米,赵云霞选择两套二层住宅回迁,其他附属物放弃补偿,大洋房地产已支付过渡安置费5000元,双方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现已拆除,赵云霞于2015年3月19日领取回迁楼钥匙,办理完入住手续。赵云霞的诉求是:一是自2013年开始反映,拆迁工作人员有恐吓等暴力拆迁现象,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10、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11、督查案件基本情况表:赵云霞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建议走法律程序。12、举报信:赵云霞向有关部门举报运动场拆迁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篡改,棚户区改造项目改为商业开发项目;违规拆迁,缺少拆迁手续;拆迁合同有虚假成分,房屋拆迁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杨密林,回迁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是杨树彪,委托代理人是孙立文。13、邻居证明材料:赵云霞邻居马德明有照房屋91平方米,无照房屋24平方米,回迁总面积达到175平方米,回迁比例达到1:1.96,明显超过赵云霞的回迁比例。14、裁决申请书: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申请对赵云霞房屋进行行政裁决。15、拆迁应辩通知书:通知赵云霞参加拆迁调解会。16、听证通知书:伊通县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听证会。17、答复意见书:县城建局、拆迁公司、县信访局等单位就赵云霞信访问题所作的答复及处理意见18、行政裁定书:伊通县法院准予对赵云霞房屋予以强制执行。19、借据:刘某某借款1500元,用于赵云霞上访费用。20、情况说明、证实材料:赵云霞于2015年3月19日已领取回迁楼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21、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依据;房屋基本状况及回迁安置情况、回迁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协议书得到赵云霞签字确认。22、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3、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云霞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口以喊口号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并行政拘留多次。24、抓获经过。25、户口抄件:证实赵云霞身份等自然情况。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霞不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多次到国家非访区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我没有犯罪,他们是商业诈骗的辩解,因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主观不具有故意,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故意,上访是为了解决拆迁问题。不具备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件。赵云霞的行为没有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被告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证据。被告人上访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应按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为多得到拆迁补偿,明知非访区不能上访而以喊口号方式上访,严重扰乱该地区公共秩序,被多次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寻衅滋事罪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杜凌飞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栗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