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财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璐等与王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璐,李昌旺,李昌勇,万经珍,王向军,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94号申请人:李璐,女,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李昌旺,男,生于1996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李昌勇,男,生于1996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万经珍,女,生于1937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向军,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章丘市明水义务小商品市场北区F16-19号。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涉案的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A95N**轻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6000元;查封王向军名下的鲁A617**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冻结王向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的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A95N**轻型货车一辆,查封王向军名下的鲁A617**小型轿车一辆,冻结王向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