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宋怀义与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怀义,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948号原告宋怀义,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智,男,33岁,汉族,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宋怀义诉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宋怀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怀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宋怀义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昕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