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涛、倪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涛,倪原,朱勇,孔敏,倪爱平,万月娥,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洪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涛。被执行人倪原。被执行人朱勇。被执行人孔敏。被执行人倪爱平。被执行人万月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涛、倪原、朱勇、孔敏、倪爱平、万月娥、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朱涛、倪原、朱勇、孔敏、倪爱平、万月娥、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倪爱平(与万月娥共同共有)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西路xxxx室房屋、朱勇(与孔敏共同共有)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中路x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向连云港市价格认证局发出价格征询函进行询价,本案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倪爱平(与万月娥共同共有)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西路xxxxx室房屋、朱勇(与孔敏共同共有)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宁中路x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向连云港市价格认证局发出价格征询函进行询价,但暂不具备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连港证执字第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尹西平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泓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