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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杭州欧德钙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华力胶板有限公司、万荐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欧德钙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华力胶板有限公司,万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欧德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周友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华力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万荐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荐兰。申请执行人杭州欧德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华力胶板有限公司、万荐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99346.92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荐兰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南路799号碧桂园珑园7幢2单元1104室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荐兰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万荐兰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地产。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万荐兰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