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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中遵与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中遵,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程中遵,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子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中遵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市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