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思勤与郑龙、李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思勤,郑龙,李惠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思勤,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建林,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恩,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龙,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惠文,女,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来。再审申请人于思勤因与被申请人郑龙、李惠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思勤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于思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思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