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俊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15年8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西区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寇晋涛,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俊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侯 亮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