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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阿子约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894号罪犯阿子约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文盲,原居住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子约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四日至二0二三年五月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阿子约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九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子约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