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初1384号原告:马某1,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深州市。被告:马某2,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深州市。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马某2离婚;2、取回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及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同年腊月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第一年感情尚可。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无缘无故就冲原告发脾气,喝酒后发酒疯,甚至不喝酒时也发疯,有一次将原告掐晕后才松手。2015年正月,因为被告买手机的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为此闹了几天后,原告父亲过来将原告叫走。后被告又找到原告妹妹家,问什么时候离婚,并用刀将原告妹夫的手划伤,此事经由穆村派出所作了处理。因双方无法沟通,且怀孕两次都流产了,没有孩子,为此被告说话伤我,不尊重我,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在2012年农历七月份认识的,是原告的舅舅主动找到被告家说的媒,婚前是原告主动给了被告手机号并联系的被告,且在婚前双方就已经同居。婚后第一年双方没有什么事。在2014年因为刨白山药的事,双方开始发生争执。原告称被告掐她,不是事实,那是因为在卖了白山药为了谁存钱的事发生矛盾的时,原告在半夜里闹,不进屋,被告往屋里拽她,她就喊掐她了。后来又因为家庭琐事闹了多次。2015年正月初三双方再次发生争持,先是因为喂羊,后为因为给被告母亲过66岁的寿,为此原告的父亲将原告叫走过。后又因为被告拿500元买手机的事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住到了妹妹家,经人劝说才回来。春耕时因被告向原告要钱买肥料,原告不给,为此其父将其叫走,一直没有回来。2015年11月份,原告将被告叫去,双方同居了。同年腊月,被告去叫原告让她回来过日子,因与其说的话不符没有说成。后原告又在2016年春发信息让被告过去。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向原告要钱买肥料,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一年双方感情尚可。在2014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现已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又系再婚,婚前应相互了解后才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均为和好一直再做努力,虽现在没能和好,但如原、被告均能顾及之前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双方矛盾,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和理解,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勘验费各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调查取证费200元,由被告马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