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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申请执行马某甲、马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马某甲,马某乙,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负责人胡某某,该支行行长。执行代理人李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某甲,女,1968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马某乙(系马某甲之夫),男,1964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3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70年6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申请执行马某甲、马某乙、杨某甲、杨某乙(2016)云2324执15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621.1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现确认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