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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6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永苍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苍,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686号原告姜永苍。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法定代表人王万财,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姜永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永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玉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