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立华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华,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肖立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凌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华与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共创实业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9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