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涛、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督5号申请人刘涛。被申请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盘龙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卫成林,经理。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2016)鄂0202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涛支付应退房款14000元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本案中,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202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刘涛负担。审判员 左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卿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