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9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梅。本院在执行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津0116执409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梅账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梅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