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37号,注册号:440306808865490。经营者韦天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0928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丰顺汽配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执35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