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金仙子、金英哲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金仙子,金英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0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仙子。被告金英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金仙子、金英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制作了(2016)鲁021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1月15日查封了被告金仙子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222号55号楼2单元602户房产一处。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已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金仙子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222号55号楼2单元602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关 婕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