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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秦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秦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革峰,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秦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9240元及逾期利息。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晓东已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且申请执行人杨晓东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