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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某茂犯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21执219号 被执行人梁某茂,(略)。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某茂犯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某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茂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梁某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车辆、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梁某茂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在敏 人民陪审员  胡秋影 人民陪审员  黄 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核:冯飞撰稿:潘在敏校对:林坤印制:林坤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2日印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