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现民与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现民,张利权,屈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宋现民,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利权,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屈莉莉,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宋现民与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现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利权、屈莉莉名下银行存款37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